第513章 民法典496条(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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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博远说完,表情略带一丝紧张的看向对面的林河。
  道理虽然是这样讲的没错,但是这个法外狂徒过往在法庭上的表现太邪乎了。
  作为林河的对手,他此刻是不敢有丝毫的大意。
  一来是为了庭审的胜负,二来则是为了自身的安危考虑。
  晁成业等三人听完方博远的反驳事实,也是将目光看向林河。
  三哥,被告方说的有道理啊,这次庭审,好像的确是你方不占理啊。
  在众人目光的注视下,林河只是淡淡一笑,“被告方刚才的所述,好像的确是有那么一丝道理。”
  “不过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的一方未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厉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根据我当事人马小跳所述:当时他在为车辆购置保险时,是在网上签订合同,并缴费的。”
  “由此可以推断,水滴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当时并未详细为我的当事人讲解这一条款。”
  “按照我们一般人的理解认为:既然自己足额缴纳了车辆的保费,只要不是主观上故意引发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都应该理赔。”
  “保险条款的规定,与购保人所能理解的赔付范围,其中存在了重大的差异,而水滴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又并未对此项条款作出特别说明。”
  “因此,双方就合同所产生的分歧,理应由水滴保险公司承担后果。”
  呃?
  林河此话一出,所有人都是有些意外,他们万万没有想到,林河摒弃了车辆的保险条例,而是选择从民法典切入。
  不得不说,这一招干的漂亮。
  因为,民法典就是这么规定的。
  保险公司并未对保险合同中,具有争议性的一些条款作出特别说明,现在原告人主张此条内容不成立,那也是有法可依的。
  三哥就是三哥啊,打官司的切入点总是这么让人意外。
  要说场中唯一不开心的,那就是被告席上的方博远了。
  踏马的,早知道张三难对付,但是没想到会是如此难对付。
  一上来,就在民法典中找到了这么一条对己方极为有利的条款。
  方博远眼珠子一转,争辩道,“原告律师主张水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的时候,并未详细向马小跳先生作出讲解,请问你方是否能够拿出证据?”
  “既然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马小跳又足额支付了保费,那这份保险合同,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现在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你方又以并未完全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内容,违规继续向我方索赔。”
  “这一点,是否太过……太过苛刻?”
  方博远纠结了一下,还是说出了这个词儿。
  “苛刻?”林河轻笑一声,“苛刻的是你们吧。”
  “提供格式条款,又未向投保人作出详细说明,这跟霸王合同又有何异?”
  “被告律师刚才向我方索要证据,这句话显然是有些脱离现实了。”
  “刚才我已经说过了,马小跳当时为车辆购买保险时,水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在手机上发送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洋洋洒洒近万字,而手机屏幕只有那么一点,试问一下,有谁能够有耐心逐字逐句的读下去?”
  “因此,我方刚才提出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未向马小跳解释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是根据现实依据作出推断的。”
  “在马小跳缴纳足额保费之后,保险公司这才出具纸质合同。”
  “这其中,足足过了一星期的时间。”
  “难道,这其中造成重大过错的不是你们?”
  说完,林河再次向法官提供了两份证明,一份是马小跳的缴费记录,另一份则是保险合同的签收时间。
  等晁成业等人看过两份证据后,林河这才道,“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水滴保险公司拒绝向我方赔付218000元的保额,这是违法的。”
  “而我方主张向水滴保险公司索赔218000元,这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咚!
  “请问被告人,是否要对原告方的说法作出质证?”
  晁成业轻轻的敲了一下锤子,随后冲着方博远大声质问道。
  方博远一阵沉默,随后梗着脖子说道,“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方马小跳与我方所签署的车辆保险合同,足额缴纳了保费,而且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提出异议。”
  “由此可以断定,这份合同就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而在其投保车辆出了交通事故之后,原告方这才表达了对其中一些合同条款的不满。”
  “我是否可以理解,这一行为是在甩锅。”
  “原告方仅以我方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合同时,并未详细讲解其中的保险条款为由,主张废除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这点未免显得有些霸道?”
  “另外,保险合同的签订,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合同上的条款,并非只有保险公司才有遵守条款的义务。”
  “例如,合同中载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酒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与驾驶车辆型号不符,这些都不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之内。”
  “投保人在日常驾驶车辆的行为中,也应当遵守此类义务。”
  “不过话说回来,原告方未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对投保车辆进行年检,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原告方律师仅仅凭借着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条之第二款内容,否定当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这点是极为不妥的。”
  方博远一口气说了这么多,也是忍不住长舒一口气。
  玛德,跟法外狂徒张三对线,真是太难受了。
  要拿出法条反驳对方的观点,首先得过去心理上这一关。
  不过好在,自己的意思是表达出来了,那就是既然你方指责我方在销售保险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对马小跳作出详细的解释,致使你方产生重大误解。
  那好,那我方就指着你方不按照国家规定,对投保车辆参加年检。
  如此一番较量下来,干脆让法官各打五十大板好了。
  大不了,庭审结果就是赔付你方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的一半损失。
  晁成业三人拧眉,也是觉得方博远的话说的有些道理。
  按照规定对自己的爱车参加年检,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现在被告方水滴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抓着这一点不放,那么这场官司原告方就很难获得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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